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注重保持其民族特色风貌和传统民居的整体原貌。民族乡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章关于乡村风貌提升的要求。

民族乡村发展资金除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外,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对民族乡村其他渠道的扶持资金应当与其他乡村同等待遇按规定安排,可以统筹各类资源对民族乡村发展给予专项帮扶,因地施策协助乡村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