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为了有效保护、传承与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文化特征、地域文化特点和村落风貌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实施重点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保护发展规划,系统保护有形的传统村落格局、民居建筑、特色风貌,以及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