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水利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幸福河湖建设,保护河湖自然形态,统筹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河湖疏浚、水面保洁、岸坡整治等工作,强化古迹保护、水系连通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