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山体、水系、田园、道路等自然因素,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公共绿地建设,制定并落实古树名木、古树群、风景林及乡土特色植物群落的保护措施,拓展农村居民公共休憩空间,组织并引导村民有序开展村庄绿化和庭院美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绿地,不得破坏或者损毁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