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古建筑风格的保护,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原真性、完整性、延续性。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红色资源、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文化资源、传统建筑等实行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鼓励依法依规对乡村的传统建筑、历史文化遗存等进行活化利用,支持发展特色民宿,支持设立村史馆、展示馆、体验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