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根据村庄所处地域、基础条件和发展方向,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风貌管控导则》《景宁畲族自治县畲族建筑设计范本》等技术规范,开展乡村风貌管控工作,规范民族元素使用,因地制宜推进乡村风貌的整体保护与特色提升。加强农田、果园、苗圃、茶园、鱼塘、码头、桥梁、古道等农业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塑造,展现具有地域特征的农耕文化风貌。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