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二十三条有效乡村风貌应当基于本地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传统,综合展现山、水、林、田、湖等自然要素与路、房、院、桥等人文要素,突出景宁特色、山区特点。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