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县为主、分级分类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推进乡道、村道全面提升与优化。

进村道路连接线应当根据村庄现有或者规划常住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际需求,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确保满足消防救援、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的通行需求,并依法依规设置限行、禁行、限载等交通标志。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