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优化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村庄实际,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市场运作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