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县域内乡村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兼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乡村水土流失,重点防范水库溃坝、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风险隐患。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