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将用地控制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阶段,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经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