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客流需求、城市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