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在明确轨道交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确定轨道交通线网的功能层次、规模和布局,提出轨道交通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