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发展资金筹集机制,保障轨道交通发展经费。属于政府承担的资本金和运营补贴,应当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