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