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轨道交通发展和安全,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应急和安全保护区管理等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区域内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