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