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