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