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