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第四十三条有效保护区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影响较大时,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作业前,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共同评估确定对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