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统称为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设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控制中心、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海、过江隧道和桥梁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三)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控制中心、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海、过江隧道和桥梁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