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