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联动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信息报送制度,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