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其他投诉渠道,接受和处理乘客投诉。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