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沿线开发主体编制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划,经过一致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划编制站点城市设计,明确整体空间格局,统筹交通组织等内容,并将相关要求纳入站点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