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其用地与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一并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利用轨道交通用地开展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的,可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地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依法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