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对轨道交通用地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立体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