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投入运营。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