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因国家重点项目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调整等原因,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扩大面积、调整位置。
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区可以更改名称、核减面积、调整类型或者予以撤销。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开发区名称的更改,开发区面积、位置、类型的调整,或者撤销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设立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