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