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第十条有效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或者长期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