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融入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推动技术、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要素互通,促进区域协同发展。鼓励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其他区域之间建立合作共建机制,通过联合共建、委托管理、飞地等模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推动区域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主导产业明确、错位发展、分工协作、链条完整的产业发展布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