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以节能、降碳、减污为目标,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建设低碳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零碳园区。

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使用风电、光电、地热等清洁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升新能源装机容量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化工、电镀、冶金、医药和印染等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动开发区内工业废水应纳尽纳、在线监测、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