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在开发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编制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相关管理制度;
(三)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产业创新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四)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五)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