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区发展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政府依法承担;对暂未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应当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