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航空产业发展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省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民用航空相关企业提升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推动民用航空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设立民用航空领域创新协作平台,建立联合攻关工作机制,推进民用航空关键核心技术的协同研究开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