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