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民用机场周边情况,制定净空保护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行政区域的,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与有关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省域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