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