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