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机场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尚未生效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民用机场区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在民用机场区域进行行政执法时,民用机场运营人、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