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机场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尚未生效民用机场运营人、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驻场单位应当提升民用机场区域值机、中转、安检、登机等方面的便利性,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为孕妇、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提供便利化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