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属地应急管理体系。

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依据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台风、暴雨、冰冻、暴雪以及大量旅客滞留等突发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备符合民用机场运行保障等级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

民用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民用机场运营人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