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机场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开通国际和地区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海关、边检等国家机关驻浙江管理机构,采取通关便利措施,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