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开通国际和地区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海关、边检等国家机关驻浙江管理机构,采取通关便利措施,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