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机场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尚未生效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运营人以及其他相关驻场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常运行。因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民用机场旅客、货物滞留或者引发消费争议的,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驻场单位做好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