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赡养人应当定期探视老年人,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护理情况。
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扶养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