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设立老年人工作组织,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服务需求反映、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等工作,开展探访关爱、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为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