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