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行为的,由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