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尚未生效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