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普惠多样、就近就便、自愿选择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