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小区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三级服务网络。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线下办理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